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仲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2012-02-28 - 行业动态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以及2010年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资格申请。按照36号令的有关规定,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在2007、2008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条件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此次可提出高一级别的资格升级申请。
(三)资格延续。在2007年获得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在2007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如果此次未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但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另行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既不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也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二、资格申请、资格升级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材料共分为四册: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专家库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在2007年获得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升至乙级申请,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在2008年获得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升至乙级申请,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其他申报机构需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
2、资格申请(升级)承诺函(附件1-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报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
3、资格认定(含资格升级)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股东构成、主要业务、机构设置、申请级别或升级级别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咨询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1-4)。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包括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受过处罚的,应提供处罚文件复印件。未受处罚的,须提供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5)。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2-1)。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
4、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社保情况。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全部人员社会保险明细表,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月报和缴费凭证。
8、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需提供企业2007年、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09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3年,只需提供2009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3-1)。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册封面(附件4-1)。
2、招标业绩汇总表(附件4-2)。
3、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和相对应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邀请招标的同时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同时,还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要求报送招标业绩。
三、资格延续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
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封面(附件5-1)。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书。包括企业三年来的发展情况,企业名称、股东构成、业务种类、机构设置、企业人员等方面的变更情况等。
3、资格延续承诺函(附件5-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原级别的资格。
4、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5-3)。
5、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4)。
6、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5)。
7、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现有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企业社保情况。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全部人员社会保险明细表,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月报和缴费凭证。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需提供企业2007年、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09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11、企业招标业绩情况。需提供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5-6)。同时,企业还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要求报送招标业绩,无需提供其他纸质业绩报送材料。
四、报送电子数据材料的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中,以下几项内容应按要求上报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5-3),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5-4),以Excel文档格式。
4、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5-5),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以Excel文档格式。
6、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5-6),以Excel文档格式。
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www.ndrc.gov.cn)下载。
五、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资格申请、资格升级申报材料中,招标业绩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升级至)甲级资格的,经认定的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招标业绩为有效业绩;申请(升级至)乙级资格的,经认定的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招标业绩为有效业绩。
(二)资格延续申报材料中,招标业绩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资格延续的有效业绩应是经认定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招标业绩。在此期间,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12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67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4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提出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5-6)所列项目次序,将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须提供相关批复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签字部分)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网址:www.ioi.org.cn)。
(四)请各机构按照上述标准和要求,抓紧做好招标业绩的网上报送工作。资格申请的机构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按照“资格申请”栏目的相关提示进行上报;资格升级的机构,如果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已上报的招标业绩尚不能满足升级要求,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资格升级”栏目的相关提示,补报符合本条第(一)项要求的其他招标业绩;资格延续机构的招标业绩以网上报送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的招标业绩为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普通装订。
(二)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次序装订,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同一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网上所报招标业绩所对应项目的顺序相一致。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八)禁止在申报材料中附加本通知要求以外的其它宣传性材料。
(九)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否则,将做相应核减。
七、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报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评审有关事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所有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二)资格证书到期机构的资格升级材料同时视为资格延续材料。评审过程中,将先按资格升级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审,不符合资格升级条件的,再按资格延续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审。
(三)资格申请的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或者资格延续的机构不能达到原有资格等级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报机构明确表示接受较低级别资格的,将授予其相应级别的资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答复。
(五)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以及2010年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资格申请。按照36号令的有关规定,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在2007、2008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条件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此次可提出高一级别的资格升级申请。
(三)资格延续。在2007年获得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在2007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如果此次未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但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另行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既不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也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二、资格申请、资格升级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材料共分为四册: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专家库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在2007年获得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升至乙级申请,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在2008年获得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升至乙级申请,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其他申报机构需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
2、资格申请(升级)承诺函(附件1-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报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
3、资格认定(含资格升级)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股东构成、主要业务、机构设置、申请级别或升级级别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咨询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1-4)。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包括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受过处罚的,应提供处罚文件复印件。未受处罚的,须提供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5)。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2-1)。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
4、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社保情况。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全部人员社会保险明细表,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月报和缴费凭证。
8、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需提供企业2007年、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09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3年,只需提供2009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3-1)。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册封面(附件4-1)。
2、招标业绩汇总表(附件4-2)。
3、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和相对应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邀请招标的同时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同时,还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要求报送招标业绩。
三、资格延续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
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封面(附件5-1)。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书。包括企业三年来的发展情况,企业名称、股东构成、业务种类、机构设置、企业人员等方面的变更情况等。
3、资格延续承诺函(附件5-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原级别的资格。
4、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5-3)。
5、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4)。
6、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5)。
7、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现有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企业社保情况。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全部人员社会保险明细表,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月报和缴费凭证。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需提供企业2007年、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09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11、企业招标业绩情况。需提供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5-6)。同时,企业还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要求报送招标业绩,无需提供其他纸质业绩报送材料。
四、报送电子数据材料的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中,以下几项内容应按要求上报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5-3),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5-4),以Excel文档格式。
4、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5-5),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以Excel文档格式。
6、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5-6),以Excel文档格式。
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www.ndrc.gov.cn)下载。
五、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资格申请、资格升级申报材料中,招标业绩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升级至)甲级资格的,经认定的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招标业绩为有效业绩;申请(升级至)乙级资格的,经认定的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招标业绩为有效业绩。
(二)资格延续申报材料中,招标业绩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资格延续的有效业绩应是经认定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招标业绩。在此期间,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12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67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应在4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提出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5-6)所列项目次序,将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须提供相关批复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签字部分)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网址:www.ioi.org.cn)。
(四)请各机构按照上述标准和要求,抓紧做好招标业绩的网上报送工作。资格申请的机构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按照“资格申请”栏目的相关提示进行上报;资格升级的机构,如果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已上报的招标业绩尚不能满足升级要求,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资格升级”栏目的相关提示,补报符合本条第(一)项要求的其他招标业绩;资格延续机构的招标业绩以网上报送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的招标业绩为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普通装订。
(二)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次序装订,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同一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网上所报招标业绩所对应项目的顺序相一致。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八)禁止在申报材料中附加本通知要求以外的其它宣传性材料。
(九)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否则,将做相应核减。
七、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报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评审有关事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所有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二)资格证书到期机构的资格升级材料同时视为资格延续材料。评审过程中,将先按资格升级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审,不符合资格升级条件的,再按资格延续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审。
(三)资格申请的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或者资格延续的机构不能达到原有资格等级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报机构明确表示接受较低级别资格的,将授予其相应级别的资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答复。
(五)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