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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有关浅见

唐银亮 - 2012-02-01 - 行业动态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质作用(自然的、人为的或综合的)使地质环境产生突发的或渐进的破坏,并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现象或事件。地质灾害一般呈点状分布,灾害发生地分散、灾害频发、灾种多、群发性强,且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抗拒性,更因其隐蔽性而存在着大量的灾害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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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四川汶川地震发生时已有一个余月,然而时至今日,灾区仍牵动着每一个华夏儿女的心。前期的救援和减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时逢雨季和进入主汛期的灾区又将面临着一场严峻考验,那就是震后灾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此,本文结合专业所学和对灾区的关注,就综合防治灾区地质灾害的要点提出一点拙见。

一、政府积极引导,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灾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的重要性认识和加强相关科普知识学习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往往来源于实践,但更要的是通过实践上升到理性认识,随后再指导实践。首先,政府要从宏观层面指导和引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如最近国务院召开的第19次会议就是对研究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工作的指导。同时国土资源部围绕“防范地质次生灾害”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将对灾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必须注意将这种指导和引导作用贯彻落实,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的执行和贯彻要落实。其次,广大媒体界要结合具体发生的地质灾害状况作连续跟踪以及全方位的报道,既要报道地质灾害事件的发生,更要报道相关政府部门是如何解决和治理这些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让广大民众深刻而生动的学习了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如前不久广大媒体对唐家山堰塞湖抢险的滚动报道就让民众对地质灾害治理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学习。再次,灾区目前的主要工作还是围绕着减灾和重建展开的,由于基础设施的严重破坏,电视、网络、报纸、等平面媒体的宣传作用有所减弱,因此也可以以此为契机,通过广播,短信,派发科普读物等渠道开展地质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学习。如何谓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的成因和分类,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见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治理工作如何开展,如何防范和避免地质灾害的损害等,对于一些具备条件的基层县乡镇干部,对于因大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因进入雨季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就如何治理和防范开展集中有效的讲座培训等。此外,对于近年来气候异常(如去年年底发生在南方大范围的冰灾和这次发生在西南大范围的地震灾害)而多发的自然地质灾害和目前国内大范围的汛期考验,在全国范围内逐级开展气候异常和地质灾害的科普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灾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要有针对性地围绕灾区的地理地质条件和各种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展开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灾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离不开对灾区地理地质条件的分析和把握。这次特大地震发生在青藏高原东缘龙门山断裂带,也就是四川、甘肃、陕西等西南地区。首先,西南地区多位于我国第三级地貌单元,部分居于第三级和第二级地貌单元的过渡部位,以高原、山地和丘陵为主。地貌类型多样,地形高差悬殊;地质环境复杂,活动断裂发育,新构造运动强烈,地震频发;雨量充沛,地质灾害种类多,发生频,范围广,危害重,是我国最严重的地区。其次,西南地区河流发育,河流属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以及怒江、澜沧江等流向境外河流。其主要特点是落差大,比降陡,河流面积广阔,地表水径流总量大,仅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的年径流量就占全国河川年径流总量的46.2%.这些河流除部分接受冰川、融雪补给外,均受降雨补给。因此,其水文特征与降雨关系密切,枯、雨季变化明显。汛期集中在6—10月份,水量占全年的70%以上,与降雨的变化一致。再次,西南地区具有明显流域经济特征和流城环境特征。区内流域经济主要表现在:(1)山区城市主要沿江河两岸或沟谷分布,“寸土寸金”。城市机场、城市间公路和铁路等交通干线多沿流域分布,促进流域经济的发展。(2)西南地区水能资源丰富,水能蕴藏量达47331.48×104KW,年发电量41462.1×108 .h/KW年,占全国水电能源的70%。国家“西电东送”重大工程建设工作正在该地区全面展开。流域水电工程梯级开发,带动流域经济迅猛发展。(3)就小流域而言,上游、中游和下游在自然地理上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上游国土资源的开发治理对中下游地区的经济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西南山区多按流域经济编制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规划。(4)旅游产业是西南地区的支柱产业之一。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旅游资源多按小流域编制开发规划。(5)工厂、矿山等多沿流域分布。而流城环境主要表现为:(1)从水文地质来说,每一个小流域是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水库修建、矿产资源的开发、工厂排污等都将引起流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水位变化。(2)流域或小流域降雨强度、降雨持续时间、汇水面积和溪流过水断面等变化,流域不同区段可能造成的洪灾危害也随之变化。上述西南地区独有的地质条件和地理环境决定了西南地区地质灾害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等。而流域不同区段的地质环境条件决定其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远程滑坡、堵江崩滑体、泥石流等常常形成灾害“链”。堰塞湖正是因为西南地区独有的地理地貌和泥石流滑坡的发生而在灾区多处形成。

除把握西南地区的地理地质环境外,还要根据各种地质灾害的特点而展开防治工作。构成西南地区主要地质灾害的滑坡和崩塌的发生既具有同时性,也具有滞后性。有些滑坡受诱发因素的作用后,立即活动,如强烈震和强降雨。有些滑坡发生时间稍晚于诱发因素的作用时间。此外,滑坡的空间分布因素主要与地质因素和气候因素有关,一般多发地带有:江、河、湖(水库)的坡岸地带,地形高差大的峡谷地区,山区,铁路,公路,工程建筑物的边坡地段等;地质构造带之中,如断裂带,地震带等;易滑坡岩、土分布区;暴雨多发区或异常的降雨地区。而与此相关的泥石流的发生则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的特点,一般是在一次降雨的高峰期,或是在连续降雨稍后。总之,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围绕灾区的地理地质条件和各种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具有针对性。

三、灾区地质灾害不仅要重治理,更要重视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

天灾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尽最大努力将灾害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由于此次大地震波及范围广,程度深,地震带来的地质灾害频发,据国土资源报报道,“仅沿岷江两岸滑坡、崩塌和泥石流漫山遍野,其中滑坡粗略统计达100余处,规模较大,有的面积达30万平方米,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影响,震后完好地块仅占20%不到。沿岷江两岸公路损毁严重,达40处之多,几乎全线损毁,崩塌造成1处堵江,3处桥梁损坏。”由此可见,在当前重建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只能先抓主要矛盾。对现有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首先要保证交通和水路不因其而阻断。如公路,铁路,航道等要优先保持畅通,而对那些人烟稀少而不构成次生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可以暂时搁置。另据国土资源部介绍,“这次地震前,国土资源部对受灾区域中的41个县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过普查,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4929处,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158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1271处、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1817处,这些地质灾害的隐患点威胁着94万多人的安全。”而这些隐患点在地震发生后有的已经实际发生,而对于那些经过地震却没有发生而存在着潜在威胁的隐患,其预防的重要性更为突出。此外,由于余震不断,对灾后过渡性安置的选址和建设工作,更要考虑排除容易引起地质灾害出现的各种因素。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而对于长期性的家园重建工作,则更要吸取经验和教训,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在集中规划和建设中,要考虑对该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进行重新的复核,适当提高这一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相应调高设防烈度。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总之,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做到预防与治理并重。

四、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依法进行,有序展开

徒法不足以自行。同样,无规矩则不成方圆。目前在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是比较健全的,首先是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该条例的要点是三项原则、五项制度和五项措施。三项原则中,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三是“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预报、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管理,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五项制度。而五项措施是指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方案并公布实施;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这些原则、制度和措施相对于其他规章条例来说相对具体,其可操作性也比较强,因此,关键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

其次,与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密切的是新近于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即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该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七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分别对地质灾害防治主体,灾后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预防地质灾害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且针对性较强,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时应遵照执行。

再次,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参与主体要多元化,同时做到部门合作与协调,此外还要以人为本,完善巡查传导、预警应急和抢险治理机制,明确各防治主体的具体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和长远的大工程。因而应动员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走国务院指导,专业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主导,灾区各级政府领导,灾区群众全面参与的多元化防治道路,严格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时注重走“群专结合”的道路,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即对少数可能造成大量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应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监测、防治;对量大、面广且分散的地质灾害,应采取“群测群防”的方法进行监测、防治。此外,地质灾害防治不仅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所在,更要发挥气象部门预报监测,水利部门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协同作战的方式开展防治工作。要以人为本,及时安排隐患地区的人群转移和安迁工作。同时要完善分区巡查,及时预报,政府预警和组织应急,相关专业部门组织抢险和治理机制;各防治主体应归责到人,采取领导责任制和个人究责制强化防灾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