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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品房买卖中“霸王条款”

四川仲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2012-03-01 -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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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商品房定购协议书》,买房的人都不陌生,不过这个协议书在法律专家看来,却是一份不应该存在的协议。“定购协议”与“订购协议”有着极大的不同,一字之差带来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将决定消费者的定金能否退还。记者昨日从我市首个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议获悉,在商品房买卖中,类似的擦边球和文字陷阱屡见不鲜,去年我市1400余家企业被查出1500余条违法格式条款。其中22条被有关专家评审为损害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

成都市首个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

昨日,我市首个专门点评审议格式条款的评审委员会成都市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正式成立。该委员会由市工商局、市房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大专院校、有关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熟悉业务、精通法律的负责人或者专业人士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合同中哪些条款是强制消费?哪些规定的买卖双方责任不对等?哪些免责条款不合法?哪些又侵犯了买受人的知情权?消费者往往不知不觉就落入消费陷阱。“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成立,意在集中社会各界关于民事合同条款的权威法律评审意见,对涉及老百姓"吃穿住行"等民生保障的市场合同行为进行监督规范,提高消费者的甄别能力和维权意识。”据评审委员会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春建介绍,评审委员会将对我市格式条款日常监管及审查备案中涉及法律广泛、专业性强、有可能造成争议的复杂格式条款及特殊、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客观、公平、公正、合理、权威的评审意见。

定购协议原来是霸王条款

在现场评审会上,商品房定购协议引起了评审委员们的热议。“商品房定购协议为购房人增加了一个不必要的程序,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的消费者甚至连完整的购房合同都没看到就要承担定金被扣的风险。”“定购协议是在诱使消费者一步步走进设好的陷阱,也剥夺了购房者协商的权利。”……评审委员们一致认为,商品房定购协议属于“霸王条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张引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定购合同不是正式合同,而是预约合同,消费者要慎重签订,且一定要完整阅读购房合同和附加条款。已经签订类似合同要退定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需举证并由双方协商。

评审会还对在《认(定)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四种类型商品房买卖中,具有重大争议的、涉及22种情形的格式条款进行了集中点评审议,委员们认定22种条款均为“霸王条款”。